工程款计复息获法院支持
近日,本所代理的一宗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提出的对工程欠款计算复息的请求得到法院支持。
1996年8月,曹XX以武胜县某公司的名义与重庆某公司重庆依次签订了三份施工合同,在施工过程中曹以领料和借款方式领取了部分工程款,施工结束后,双方办理了结算,工程总造价为二百七十余万元,双方订立了付款协议,此后,重庆公司并未依约履行,至2007年底,尚欠工程款本金六万余元和整个工程款的利息。。
当多次追讨欠款无果时,曹决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追回自己应得的报酬。我所接受委托后,根据委托人曹的意见,除了向重庆公司提出追索工程欠款本金外,还提出了索要工程欠款的利息和复息的请求。对于工程欠款计算复息问题,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此前的司法判例中也一般得不到支持,本所承办律师查阅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工程欠款应当计算复息的问题进行了论证,此观点最终得到一、二审法院的支持,判令重庆公司支付工程欠款本金六万余元,利息二百二十六万余元。重庆公司服判并全额支付了欠款本息,为此案划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