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富强诉华蓥市双河第三小学侵权纠纷一案代理词
案情
原告吉富强系被告华蓥市双河第三小学的二年级学生,2015年5月11日中午放学时,原告从教室前门出来,因为同学拥挤被摔倒受伤,后被送到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治疗,诊断为1.右肱骨髁上粉碎性骨折。住院9天,花去医疗费17924.8元,2015年10月29日,原告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被评定为9级伤残,护理期评定为90天。原告受伤后,其父母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被告学校推卸责任,认为其没有过错,拒绝赔偿。
争议焦点
1、被告学校方是否存在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是否有过错。
2、原告的赔偿标准应按城镇人口标准还是按农村标准。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四川诚协律师事务所接受吉富强的父母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吉富强人身损害一案的代理人,结合庭审活动及相关证据,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参考。
一、吉富强受伤地点在学校。2015年5月11日上午11点50分左右,学校放学,吉富强和同学一起出教室,因拥挤被摔倒受伤,事后学校老师拨打120,华蓥市广能集团总医院出诊急救,原告之后被救护车从学校送到广能集团总医院,之后转院广安市人民医院,最后转到重庆儿童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广能集团总医院120院前急救记录里记载的出诊地点华蓥双河三小,出诊医生是何松平,护士是何丹丹,出诊驾驶员谭科,还有驾驶员谭科的证言,这两份证据能证明原告受伤地点是在学校。
二、本代理人认为吉富强在校受伤一事,被告方应该承担责任。吉富强本是华蓥市双河第三小学的学生,2015年5月11日上午11点50分左右,学校放学,吉富强和同学一起出教室,因拥挤被摔倒受伤,当时数学老师还未离开教室。吉富强受伤时只有7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在学校受伤是因为被告没有尽到管理职责,据了解,在原告受伤之前,学生放学后会在楼梯间排队有序的下楼。吉富强受伤是因为放学或者下课时没有组织学生有序的出教室,学校没有考虑到教室、阳台也可能因拥挤而发生事故,且当时原告班上的数学老师在教室,还未离开,本案事故在老师眼皮子底下发生,学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被告双河三小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原告在校受伤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本代理人认为被告对原告应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
原告虽然是农村户口,他从上学一直居住在城里,因父母常年在外打工,所以原告就住在城里的姑妈家,有吉丽均的证言证实。从原告受伤后,其父母为了照顾原告读书在华蓥市租赁了房屋,位于华蓥市渠水路7号,每年租金1800元,有租房合同和收条能证实。且他在华蓥双河第三小学上学,也能间接证明他是居住在城里,所有的生活开支都是城镇标准,原告现在系被告学校二年级的学生,也会一直在城里读书,一切日常生活和学习开支都是以城镇标准消费的,所以本代理人认为赔偿标准应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
判决结果
华蓥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华蓥市双河第三小学对尽到部分教育、管理职责,应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法院确定双河三小承担60%的责任,原告吉富强的监护人承担40%的责任。判决被告华蓥市双河第三小学赔偿原告吉富强各项损失30141.8元。
律师后语
通过本案, 本代理人认为办理民事案件,出庭的技巧与调查取证极其重要,证据稍有瑕疵就可能面临败诉,我们作为代理人,应该尽职尽责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姓名:黄小梅
电话:13086399789
事务所:四川诚协律师事务所
所属:广安市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